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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如今,抢夺他人财物居然都能“私了”了!
据媒体报道,日前,河南兰考女子何某在银行门口被抢走5万多元现金,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是该县固阳镇人。事发一周后,何某接到兰考县公安局民警电话,称犯罪嫌疑人家人希望退钱“私了”,后来果然有人找到何某,想退给她4万元,被何某拒绝。之后,何某多次去公安局刑警大队了解案件进展,均被告知人还没抓到,还有警察表示,“三天五天破不了,也可能十年八年抓不住人,抓不住人钱也不会有。”
抢夺,无疑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那几种,其他的都要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有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于是,上述事情就让人看不懂了——既然是刑事案件,怎么能“私了”呢?打电话要求“私了”的还是民警,莫非公安机关已经把案件定性为民事案件了?这也太荒唐了,法律之所以对一些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就是因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体利益,更威胁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处罚不足以震慑后来者。
对抢夺案件“私了”解决,让人浮想联翩。这是当地公安部门对刑事案件一贯采取的做法,还是只针对该个案?如果是针对个案,那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有何神通广大之处,竟让警方如此“疼惜”,可以享受“私了”的特殊待遇?如果是一贯做法,则更加让人忧心。把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目的何在?
我能想到的是,第一,“花钱抵刑”,公安机关用这种方式去关照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既然给你争取“私了”的机会,当然你也得有所表示,比如捐点儿“办案经费”吧?第二,把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私了”摆平,或许可以达到粉饰的目的,显示我们这里刑事案件少,犯罪率低,百姓安居乐业。第三,这犯罪率低或者明显降低,恐怕也算一些人的政绩吧?
今天,抢夺可以“私了”,明天,抢劫、强奸之类是不是只要积极退钱或者赔偿受害人也能“私了”?若真如此,法律还是法律吗?那些“私了”后被“放虎归山”的人岂不更加肆无忌惮?
不该“私了”的“私了”了,不该公办的公办了,一会儿拿法律做人情、做交易,一会儿拿法律徇私情、泄私愤,这或许正是时下一些部门和人员工作的非正常状态。而这种状态,实在让人心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