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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由省纪委研究制定的《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出现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或执行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将面临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问责方式。该《办法》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年内不得“官复原级”。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当问责: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者命令;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严重后果的;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失误,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在群体性事件中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等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问责后重新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原问责决定公开的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对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问题,也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应按照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及承担的责任实行问责。对于集体决策失误,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办法》规定,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甘肃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上述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