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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对象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
法周刊:合阳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您对此有何看法?
安东:合阳县法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社会法治理念进步的一种表现,充分说明当地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领导法治理念的增强。
在过去,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随意处罚,被百姓起诉到法院,因为怕丢面子,往往产生抵触情绪:要么不应诉,要么不出庭,要么在出庭时居高临下,咄咄逼人。这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合阳县法院针对上述情况给县委、县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被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府采纳。县政府出台了合阳县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和考评细则,要求全县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出庭应诉,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
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是人们法治理念的改变,就我国国情而言,这个理念转变的关键不是来自老百姓,而应主要来自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行政首长。
只有行政首长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废除官本位思想,才能消除行政首长的随意和恣意。法律虽然没有强调行政首长必须出庭,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准行政首长出庭。
对一个县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来说,他是法定代表人,就必须对县政府负总责,这既是政治责任、组织责任、法律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合阳县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实施14年来,取得了令百姓满意的效果。
法周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法院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安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和建设的目标。国务院2004年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
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我要强调的问题就是依法行政。
当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肯定会遇到矛盾和纠纷,甚至会引发行政诉讼,那么行政首长就应该积极出庭应诉。只要行政部门敢于面对、敢于纠错,出庭应诉不但不会影响工作,反而能提高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建设和谐执法环境意义重大。
法周刊:合阳县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出台了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实施意见,对于其意义,您如何看?
安东:我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自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未进行过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11月24日、2002年6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也在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
如今,在合阳县,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部门经历了由原来的抵触对抗、消极对待直到现在的积极应诉,由原来的不出庭或出庭时盛气凌人、不屑一顾直到现在认真参加诉讼。这一过程的转变,正是行政执法部门转变法治理念的体现,也是合阳县法院和其他行政部门出台行政首长应诉制度实施意见的意义之所在。
我要着重强调的是,要建立责任政府,就是对百姓负责,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政府既要主动畅通让普通百姓了解政府责任的渠道,也要主动建立一个与普通百姓沟通的平台。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仅是一个好的举措,而且是践行政府责任的具体行为,是受百姓欢迎和拥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