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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徐荣根刘媛记者汪清林儿子急需交一笔钱用来租赁出租车营运,父母见状,将名下的房子赠与儿子,让他用房子抵押在银行贷款。父亲死后,儿子和儿媳搬来与老母亲同住,可没多久老太婆觉得儿子儿媳对自己不好,于是对赠与房子一事越想越后悔,一气之下状告自己的亲生儿子,要求收回先前赠与的房子。
父母赠房当抵押助儿子买车
魏喜梅(化名)与陈忠(化名)原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喜梅与陈忠通过房改方式取得贤士二路一套房屋的所有权。2002年10月28日,陈忠立公证遗嘱,声明在其百年之后,将属于其个人的房产份额留给妻子魏喜梅。
2004年,陈忠的儿子陈小兵因购买出租车急需用钱,由于魏喜梅、陈忠当时年龄均已超过银行贷款年龄,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为解决购车资金问题,陈小兵提出向父母借用房产贷款。2004年10月15日,陈忠和魏喜梅在南昌市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儿子陈小兵。2004年11月2日,三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赠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房屋仍由陈忠、魏喜梅居住使用。
老太状告儿子要求还房产
2004年11月11日,陈小兵向父母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借据注明:“今借到爸爸房产贷款,用途:购买出租车。”2005年3月9日,陈小兵使用房屋取得银行贷款后即向南昌市出租汽车公司租赁出租车营运。
2007年12月,陈忠去世后,陈小兵便搬来与母亲同住,由于魏喜梅与陈小兵的妻子刘某在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魏喜梅于201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返还当初赠与的房屋并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为,魏喜梅、陈忠与儿子陈小兵虽然签订了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因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故意作出虚伪的赠与意思表示,其真实目的并不是无偿赠与,而是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陈小兵名下,便于陈小兵使用该赠与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租赁出租车营运,故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赠与无效,当事人基于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陈忠生前已立公证遗嘱,明确其房屋由妻子继承。此外,双方赠与房屋后,只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未向儿子“交付”房屋,且该房屋仍实际由魏喜梅占有使用,故魏喜梅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实际仅为房屋复原登记请求权,所以,陈小兵应协助母亲魏喜梅将房屋权属复原登记至母亲名下。第三人银行在向陈小兵提供贷款时,并不知道陈小兵与该房屋权属关系,且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故银行对该房屋仍继续享有抵押权。
法院最终判决陈小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魏喜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魏喜梅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