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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中联航MU8086次航班延误,乘客对补偿不满意拒绝登机,僵持不下后航班留下91名旅客飞走。目前,相关航空公司对此事未有任何说明。这则新闻引发了不少乘客的质疑甚至是愤慨:航空公司甩客走人对不对?谁来承担旅客的损失?
众所周知,近年来,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而出现甩客的事件频频发生,每一次事件发生后都给航空公司和乘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可谓是两败俱伤。因此,在笔者看来,延迟事件发生后如何明确厘清双方的责任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损者是解决双方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的关键。
要想厘清双方责任使受损者得到应有补偿就必须对整个事件作法律上的分析和定位。一般而言,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对于延迟运输和不能运输,我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有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不能运输的应及时向旅客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此看来,如果航空公司迟延运输旅客或者不能运输旅客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合理的航班或者退票,并告知旅客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但应当承担迟延运输或者不能运输给旅客带来的损失,除非是因天气状况、自然灾害、突发安全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航空公司才可以免责,但应及时通知乘客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但是,法律对航空公司因延迟运输旅客造成损失后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乘客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有效补偿而拒绝登机的局面。而民用航空的管理部门民航总局也仅仅颁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从指导意见的制定程序和效力来看,民航总局内设的具体工作部门以讨论意见稿的形式进行发布,并不构成部门规章。也就是说,指导意见仅仅是一种行业指导意见,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责任。
正是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效力的缺失使得航空公司并不受法律约束作出相应的航班延误补偿,航班延误事件后,航空公司只根据自身利益随意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对受损乘客作出“敷衍了事”的补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