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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长时间等候公交车,一乘客上车后“质问”司机原因,二者产生矛盾。随后,公交车司机以汽车出现故障为由,让乘客们转搭其他车辆,自己则掉头往回行驶。而“治气”的那位乘客则未下车,并在随后与公交车一同来到终点站。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此时,遭遇“意外”的这位乘客已经出现头外伤、头皮血肿等伤情,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尽管该乘客称自己的伤是由于司机殴打所致,但由于车上并没有其他乘客提供佐证,因而法院在两审审理中均未能支持他的诉求。
2010年12月2日9时许,市民郑某在鸿华里站乘上一辆开往天津站方向的公交车。上车后,郑某询问司机刘某为何自己等了五十来分钟后车辆才到,刘某回答说是不知道。郑某认为刘某的态度不好,当场拨打了公交投诉电话。在矛盾一触即发中,刘某将车行驶至新华中学附近,以汽车有故障为由让乘客换至其他车辆上。此时,郑某并未下车。随后,刘某掉转车头,往天津理工大学方向行驶而去。在到达终点站后,已经受伤的郑某在车上拨打了报警电话。下车后,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河西公交治安派出所民警将郑、刘二人带至所内询问。郑某其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郑某于是将刘某和其所在的公交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防寒服)等共计1800余元。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个均不构成赔偿责任。本案中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之间确实在车上产生了摩擦,郑某当日头部亦确有外伤,但对于他主张的刘某在车上对其进行推搡导致其头部受伤的这一事实,郑某只有本人的叙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单凭他的陈述,不能证明其伤情系由刘某的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对于郑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依法将其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