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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消费者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那就是自家的冰箱又不制冷了,这大热天儿的,冰箱不能用可着实是件棘手的事儿。然而更让刘女士郁闷的事儿是自己为这冰箱额外花的85元“延保费”也打了水漂。原来,刘女士于2008年10月在某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品牌电冰箱,保修期为整机一年,主要零部件三年,并根据当时店员推荐的促销活动为自家的冰箱额外支付了85元“延保费”办理了延长保修期限(简称“延保”)一年的手续。
2011年冰箱出现不制冷现象,维修人员称需支付450元将冰箱拉回维修店检测修理,刘女士随即与商行取得联系,答复是:冰箱在保修期内,待修理好后由该商行报销修理费50%。刘女士未提出异议支付费用进行了修理。2012年7月冰箱再次出现不制冷问题,修理人员称“先将冰箱拉走检测,修理费480元,修与不修自行决定。”刘女士再次与商家取得联系,商行亦表示冰箱已过保修期,消费者须自行支付修理费。刘女士想到自己办理了延保一年的手续,冰箱尚在保修期内,双方就维修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而后刘女士找到工商宁河分局申诉,刘女士表示,冰箱在保修期内第一次维修,就不应该支付修理费,但商家提出报销50%,也就勉强接受了。但第二次又要收取修理费,实在不合理。希望商家履行“延保”协议,按照产品“延保”规定解决。工商工作人员立即找到该商行了解情况,经核实与商家签订延保协议的公司隶属某保险公司,与商行系合作关系,延期保修是两家企业内部搞的促销手段。在了解上述具体情况后,工商人员指出商行已违反了自己制定的延保规定,并向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保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反复协调最终达成一致:商行返还收取的包括修理费、食物补偿费(冰箱在延保期内因故障导致食物腐坏的费用)等不合理费用共计450元,并将冰箱修好且免除了二次修理费用。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商家也未提出异议。至此,一场“延保”纠纷成功化解了。 (通讯员王春生、王阔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