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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栋(化名)近日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
2009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某中学学生栋栋被同校学生浩浩(化名,未成年人)打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栋栋以浩浩为被告诉至城阳区法院,法院判决浩浩赔偿栋栋各项经济损失10.17万元。判决作出后,栋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发现,浩浩作为一个中学生,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法院的判决是由浩浩支付赔偿金,执行人员不能强制执行浩浩父母的财产,因此栋栋无法拿到一分钱赔偿款。
无奈之下,栋栋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受案后,城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浩浩将栋栋打伤时年仅15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浩浩承担民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经检察院提起抗诉,城阳区法院近日再审依法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由浩浩的父母赔偿栋栋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