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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建立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受理查询,并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对于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但在实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笔者发现,有必要建立行贿档案退出机制。
由于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缺乏,导致一次行贿永远存档。《查询规定》仅规定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并没有规定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这就意味着行贿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录入该系统,将永久存档,单位和行贿个人再也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行贿单位或行贿个人因行贿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查处,已为他们的行贿行为付出了代价。虽然《查询规定》指出,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但实际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已成了进场交易和投标的必备备案材料和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现有行贿记录将一票否决。因此,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很难生存,此举将会带来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的退出机制,规定一定的时间届满后,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将自动失效,以使这些单位和个人能以“清白”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交易。此举既可以对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可参照追诉时效确定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的保存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即可退出查询系统,有利于行贿犯罪单位或个人改过自新,不再为其犯罪行为终身受罚,从而达到预防和挽救的目的。
此外,针对系统信息更新滞后,经常出现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犯罪记录“无法查找”的情况,笔者建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有效期规定为一个月,查询人不必短时间内多次申请查询,既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也节约了社会成本。此外,还应将系统信息的更新时间也定为一个月,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每到月底,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主动收集法院生效的裁决信息并输入系统,避免导致某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重复录入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