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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供证据,应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200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
因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
经过反复研究,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