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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臣
炎炎夏日,很多人喜欢吃冰激凌。在吃的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我们中国人一般也没有为一只冰激凌打官司的,但是,在美国就发生过一起有意思的樱桃冰激凌侵权案。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买了一只樱桃冰激凌,在吃的过程中,被樱桃的籽或核把一颗牙齿硌坏了,于是起诉冰糕零售商。一审法院认为,在由成瓣的天然红樱桃做成的冰激凌上,一粒樱桃的籽或核的出现是正常的,这属于冰激凌的自然组成部分,生产者无须对由该籽或核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法院先例判决,对于食品或饮料中包含的物质所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存在分歧,形成了两种规则。一种规则名为“外来——自然”规则,即如果某个东西属于食物的自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外来的,则食物销售者无须承担默示担保责任。销售者有义务保证食物自然成分的品质,若未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则应承担责任。这样就带来了分辨上的困难。肉里的骨头、水果的种子、坚果的外壳等,属于自然成分,但是,肉里该有多少骨头,水果该有多少种子,坚果该有多少外壳?这些都无统一的标准。像本案樱桃冰激凌的自然成分显然是包含樱桃,但樱桃的籽或核应不应该有或应有多大,难以确定。
另一种规则叫“合理预期”规则。它认为,食物中的成分,应该不能超出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先例判决中曾说明,如果销售者又是生产者,他应该保证商品具有商业属性,这条规则同样适用于食品或饮料。具有商业属性的商品,必须满足购买商品者通常的目的。本案中的被告就是,既是销售者,又是生产者。在其他先例判决中又指出,“外来——自然”规则被法院适用,却没作出关于规则本身的解释。这种逻辑使人误解,因为它假设在一个食品生产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自然成分都能为最后的消费者所预见。分辨食物成分到底是外来的,还是自然的,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这并不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节点,就像一个果壳可能与一片玻璃造成的损害是同样的。
“合理预期”规则应用于默示担保责任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合理”。如果樱桃核存在于樱桃冰激凌上是能够被预见并被提防的,那么,这只冰激凌就是合理地符合了默示担保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多食物的成分是我们预期能够在某种食物中发现的,但却并没有发现,正如,我们并不预期在某种事物中发现某些物质,但却发现了。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二审认为,最好的法理就是,在这类案件中适用“合理预期”理论,而不是一审法院秉持的自然成分说。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以及本案原告是否应该预期冰激凌上有核?这些问题都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应该交给陪审团来认定,也就是由人民群众根据一般常识来决断。确切说,陪审团由十二名陪审员组成,必须作出完全一致的判决才能定案。陪审员是从社区选民中随即选取。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要被传唤到法院,在公开的法庭中,接受有关其成为陪审员的一般资格问题的询问,这个过程叫做“忠诚回答宣誓”。这个程序有两个目的,一是如果有明显的理由认为某候选人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则将其排除。二是排除那些即使没有公然的理由存在可能的偏见,但认为可能对己方不利的人。这样选定的陪审团作出的关于吃樱桃冰激凌“合理预期”的决断,具有无可辩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