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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法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威存乎民心,形象系于公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有通过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同和信任,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也才能得以进一步提高。
近来,部分群众对法院工作误解或不信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即对法官这个群体不信任;二是对事即对法官所办案件不信任。其实,这两个方面中间有一个关键点:法官。法官是法院事业的主体,一言一行代表法院形象,一字一句彰显司法权威。即使一个不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由于形象不佳、作风不良、行为不端也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因此法官遵守法律、严守信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审判公开是树立法院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提升法院公信力,法官“守法”是基础。“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群众对法院信服,首先体现在对裁判结果的认同,而裁判是法官基于法律和事实所做的裁决,是法官执行法律的结果,当事人认可的结果,绝大多数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产品。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枉法裁判,势必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法官严格遵守和实施法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只有法官守法,案件才能真金不怕火炼。
提升法院公信力,法官“守信”是关键。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名言,诚信代表了全社会的价值追求,法官的诚实和信用,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程度。守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处处站在公平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利益着想,关心体恤当事人的疾苦,为双方谋求利益最大化。二是法官一定要守信用、重承诺。法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对当办的事情不隐瞒,对能办的事情不推诿,对普通的案情不夸大,对重大案情不缩小。说话实事求是,办案公公道道,做人光明磊落。为群众服务立说立行,对群众承诺一言九鼎。法官与当事人交往,要守时、重托、守度、守量,不要让当事人误认为法官性格多变。
提升法院公信力,法官守“德”是基本要求。西方社会普遍认为,独立、公正和胜任是法官必备的基本职业道德。独立要求法官视法为“上帝”,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和影响;公正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客观中立、不徇私情;胜任要求法官能明辨是非、能断曲直。目前,法官遵守职业道德难在“独立”上,法官办案遭受干扰多、诱惑多,法院管理“行政化”,内部说情、上级压制、熟人请托,与中介机构沆瀣一气等,尤其是某些干警行为不检、作风不廉等现象都是法院公信力丧失的因素。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尊重其他法官履行职权,不干扰其他法官审理案件,洁身自好,纯洁社会交往,保持法官中立、自恃良好形象。
依法公开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还源于司法过程的不透明。如果将应当公开的过程和环节统统置于阳光之下,让更多的眼睛监督,让更多的行家把脉,让更透明的司法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和顾虑,司法的公信度就会大大提高。公信力的建立,是全体法官长时间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每一位法官意志和自持力的砥砺和磨炼;是对一个细节和规范时时刻刻的谨记和坚守,每一人前进一小步,公信力会前进一大步,法院形象也会前进一大步。
(作者单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