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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法院是一个自发的,不断地总结的知识体系,形成一个自我的知识系统。做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时间发展阶段的梳理,可以分为四个时间点。
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纲要,法院文化悄然兴起。在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里谈到,要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我们开始关注法官素质。地方法院开始陆续地进行法院文化建设。
第二个阶段,法官法的修订开始生效。伴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从2002年到2005年,法院文化建设就开始有了一种燎原之势。
第三个阶段,是最高院加入到法院文化的建设中来。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讲话对各法院文化建设给予了肯定,还提出来要建设文化场所,强调建筑物要有法院文化内涵。
第四个阶段,就是2008年至今。这几年各种精神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如今年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年。
法院文化是内生性的,有自己的线路图。法院文化建设没有理想的模型,最高院尽管使用了最广义的概念,但是具有话语权。话语权的目的其实是想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文化样式,但各个法院还是希望有自己的特色,地方法院之间特色和亮点的差异性足以大到有不同的形态,法院文化从职业文化逐步转化为组织文化。用文化理论来阐释法院文化,法院文化可分四个不同层次的内容(制度、精神、行为、物质),物质层面是最容易实现,也是最底层的。从三个系统讲述,一是符号技术系统:符号有很大的价值,是关于意义的表达,是意识的标志;二是权力技术机制,这是一种制度文化;三是自我技术机制,允许个体用自己的方式,或是在别人的帮助下,对自己的精神、思想、行为和存在方式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