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孕妇在车站等车时被人撞了腹部一下。事发后,孕妇认为,是从自己身边跑过的女青年撞的她。而且女青年陪同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双方还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本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女青年并不承认撞了孕妇。
27岁的女青年葛某是一名会计。今年5月15日18时,葛某下班后来到海光寺公交车站,准备乘车回家。对于之后发生的事,葛某是这样陈述的:“当时一名追赶公交车的女青年跑了过来,并碰到了我的腹部。”葛某当时怀孕3个多月,被碰后,她感到腹部有些疼痛。于是她要求这名女青年和她一起去医院检查,女青年陪同她到医院进行了B超检查。
检查之后,医生嘱咐葛某复查。由于葛某报了警,双方来到公安机关解决问题,民警为她们登记备案。葛某说:“女青年当时承认碰了我!”葛某还说:“由于我受到了惊吓和身体疼痛,需要对方承担相应的检查费用,但对方却不理不睬,没有诚恳道歉的意思!”鉴于该情况,民警决定等葛某的复查结果出来后再行调解。
葛某在诉状中称:“我复查后,又和女青年一起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对方提出,只承担第一次检查费的一半,致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葛某将女青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青年赔偿其两次检查费705元和休病假7天的误工费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开庭时,葛某表示:“当时是女青年碰撞的我,应由她进行赔偿。”被告丁某的代理人表示:“首先,被告并未故意撞击原告,更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即将上车时,原告声称肚子疼,是被告以其肘部撞击其腹部所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发生。原告第一次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但原告却执意要进行复查,这实属自行扩大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没有承担任何检查费用的法律依据。”据悉,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律师说法:本市律师任秀福表示,如果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侵害或者其他方式的侵权,受害者要在第一时间将侵害人确认,并可请求在场的其他人协助报案或作证。警察到场后,必须确认对方身份信息,最好要求警察给双方做询问笔录。如果对方否认是自己造成的伤害,那么可以由在场人进行作证,或寻找现场附近有无摄像装置并取得录像。即便无直接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就是“高度可能”的加害人,那么法院也可以判决对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