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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
王胜明说,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团体都包括进去,但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万多家,其中25万家左右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家是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作这一修改的汇报时,专门讲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这46万多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庞大了一些。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可能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这个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