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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伟通讯员刘金丽2009年8月,青某携带鱼竿到某村村委会公墓旁的山林中水池旁垂钓。其间,青某挥杆垂钓,鱼竿线搭上水池上方的高压线,触电烧伤。青某触电后,被诊断为全身70%烧伤,花费医疗费61万余元。面对巨额的医疗费,青某将供电局和村委会诉至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供电局赔偿青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判令村委会赔偿青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驳回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青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垂钓人有过错应担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青某未经水池所有权人同意,不观察水池上方有高压线的地理环境,擅自进入山林中挥杆钓鱼,致110千伏高压线放电将其烧伤,青某挥杆钓鱼的行为是其触电烧伤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局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村委会未设置相关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青某烧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