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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百军云南省公安厅8月27日对外发布《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举措规定当事人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证据公开、法律文书送达、损害赔偿调解等事项,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处理时间。如需要变更时间,应当在约定时间的1天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约定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车辆。
举措还规定,对已经立案或正在侦办的案件,采取定期上门或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将案件侦查办理进展情况向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回告回访。全省公安机关将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