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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彦明2011年4月,小雨、小林、小高和小东四人上完夜班后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都喝了啤酒,不胜酒力的小雨酒后呕吐、意识模糊。饭后,小雨、小林走出小吃店没多久,不幸双双坠河溺水身亡。小高、小东闻讯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高声呼喊请求救援。
事后,小雨父母以女儿生命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高、小东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雨父母5万余元,同时,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以案释法未尽护送义务有过错
小雨和二被告等人一起喝酒,虽然共同喝酒只是当事人共同参与的一种社会活动,但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护送小雨的疏忽,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小雨落水后,虽结果上救助无效,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二被告实施的包括报警、向他人求救帮忙等救助行为。事发时小雨年仅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小雨父母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应对小雨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