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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是反映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晴雨表,是检测法官司法能力、办案作风的标尺。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增多,集体访、越级访、缠访、闹访等已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难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处理稍有不慎,不仅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更有损于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和法律权威。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为做好化解工作,笔者认为,不仅要抓好法院内部工作,还要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只有坚持内外联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涉诉信访量。
“内”即法院自身要形成“内部联动”格局。首先法官要善于化解矛盾。目前,法院所面临的矛盾状况比较复杂,有的是离婚、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问题,有的是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是房屋买卖、劳动就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等等。面对繁杂的各种社会矛盾,充当矛盾化解器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可“一刀切”,这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善于发现矛盾,还要善于抓住矛盾,更要善于化解矛盾。其次要做好答疑释明工作。将答疑释明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庭审前主动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庭审时引导当事人正确定位诉讼角色,平抑当事人的诉求期望,促进案件和平解决;判决后案件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时,承办法官应对案件证据的认定、裁判的理由、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逐一给当事人耐心解说,消除当事人疑惑,避免因当事人不理解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而信访。三是要注重执行和解。可将执行人员的执结率和案件和解率纳入考核范围,并对每位执行人员的案件执结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对执行过程中“劳而无果”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争取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协助,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而上访。四是要及时做好案件回访。针对宣判时一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和已审结的有上访苗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相关案件办理人员进行回访,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地设置回访内容,仔细了解当事人具体情况,尽快作出满意答复,避免矛盾激化。另外,还要及时做好司法救助。除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诉至法院的案件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外,还应对被执行人确无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以及强制执行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按照特定程序和一定比例,适当对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生活救助,确保从源头上降低涉诉信访。
“外”即夯实“外部联动”。树立信访工作“整体联动,齐抓共管”思想,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以信访协调函的方式向辖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情况报告和通报,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局面。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当事人,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好信访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矛盾化解方面,与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协调互动的同时,要注重借助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主动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农村族老、经济能人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在当地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有效拓宽、延伸纠纷解决渠道,达到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的目的。另外,针对一些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注重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整体联动。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除了到法院上访外,往往还要到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因此法院还应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并反馈信息,共商解决良策,促使案件及时了结,避免因工作不力而引发当事人到处上访。
(作者单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