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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由于三个继子女拒绝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75岁的老奶奶将他们告上法庭。日前,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三被告每月给付继母赡养费。
法院查明,今年75岁的刘奶奶,在1966年和前夫离婚。后来,他们一双子女随母亲生活,而另一个女儿和父亲生活。1969年,刘奶奶和丧偶的周某登记结婚。刘奶奶表示,她和周某结婚之时,周某的三个子女尚未成年,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个继子女均不同意提供赡养费。法院还查明,刘奶奶每月有80元的老年人社会补助金、还有9元的副食补助金。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现任丈夫给付扶养费。2011年9月,法院判决刘奶奶的丈夫给付她自2011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生活费3000元,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500元。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考虑三被告受原告抚养教育的时间及原告尚有亲生子女可对其尽赡养义务的因素,以及法院已判决其夫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的情况。故以大女儿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二女儿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为宜。原告继子之妻患有癌症,故酌情由其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
天津律师任秀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需要赡养时才有权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