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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晓伟)记者获悉,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发布之后,近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出台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修复时限及对违规的处罚力度。
发现井盖丢失30分钟内到现场
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管线井进行维护管理,严格履行日常维护、档案管理、巡查管理、责任信息公开、管线井问题处置等相关义务。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由管线井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管线井坍塌或者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在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管线井坍塌的修复时限为24小时,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发现管线井发生渗漏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渗漏管线井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发现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发现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的,应当场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将井盖复位,恢复设施原状;发现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盖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报告或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人最高处2万元罚款
《实施细则》还明确,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对管线井坍塌、移位、缺损、丢失、渗漏、高程超标等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服从管理,采取了修复措施,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处以2000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拒不承认管线井管理维护责任,逃避修复义务,事后经查证确认的,处以20000元罚款。
对于不服从管理,拒不履行管线井维护管理义务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实施补缺、修复、加固、调整等措施,恢复道路使用功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