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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蒋宏宁通讯员解杰)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一些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便以提供各种实物抵押的方式向民间融资,但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取得所有权,便出现了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为抵押方式的新类型借贷,由此也引发了纠纷。9月3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一次依法审结了十起假购房真借贷的新类型合同纠纷。
据介绍,2008年9月18日,借款人马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某向借款人马某提供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2008年9月18日至2008年12月17日,月利率为5%,按日计息。本借款合同由原告宁夏浩海公司贺兰分公司与被告张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设立了抵押担保(十套房屋),并在贺兰县房屋产权管理所办理了备案登记。后借款人马某偿还了被告张某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张某不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的备案登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法官了解到该十件案件实际为一桩纠纷案,遂决定将十件案件一并进行审理。贺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其本质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人马某已经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张某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故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