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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冀)近期,针对涉牌涉证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大幅增加罚款额度,除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额度由2000元增至3000元外,其余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手续,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牌证手续,罚款额度均由2000元增至5000元。部分严重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还将并处10至15天行政拘留。如果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还将依法处以合并上限处罚。
为切实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从严从重打击故意违法行为,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增15个违法行为代码,对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实施上限处罚。新增违法行为代码自2012年8月20日起执行。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2000以下5000以上罚款。
新增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罚表
违法内容违法记分罚款金额拘留天数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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