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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谋财不择手段,不仅变卖、抵押租来的汽车,在逃期间,还以帮忙办证的名义诓骗他人钱财。日前,该男子已被蓟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刘某是本市蓟县农民。2006年3月16日、17日,刘某以搞工程为由先后从某家政中心租赁两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随后,刘某将其中一辆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关某,因车辆手续问题,刘某实得现金5000元;后刘某又将另一辆汽车用于抵押。作案后,刘某去向不明。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格为9.6万元。
法院另查明,2007年9月23日,刘某曾带李某到承德市交警支队,找到在交警支队工作的杨某,让其帮李某、张某办理大货车驾驶证,李某将办理两个驾驶证的6400元费用交给杨某后,刘某和李某一同到承德市火车站准备乘车回家。二人在等车期间,刘某谎称去承德市里姨家串门,离开李某后,其又返回杨某家中,对杨某谎称李某、张某的驾驶本不办了,将6400元骗出后挥霍。警方经侦查,将刘某抓获归案。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决其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