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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八九月份进入旅游行业消费高峰,日前,天津市工商局收集整理了消费维权案例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涉及部分旅游合同条款,对于这些“霸王条款”如何甄别,如何合理维权,天津旅游质监部门发布了旅游消费提示。
上榜的旅游“霸王条款”包括“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其实,在近年来天津旅游质监部门受理的旅游投诉中,还包括游客退团、旅游购物、拼团转团等问题,天津旅游质监所副所长沈付彪介绍说,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擅自对消费者在出行前取消报名做出了不予退款约定,在旅游合同不标明购物次数、将旅游社可以转团拼团写入合同中、增加自费景点等,很多消费者在不明白条款的前提下,没有将这些条款仔细研究,就“糊里糊涂”地签订了旅游合同。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沈付彪表示,对于旅游来说,现在有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旅游合同规范文本,在范本约定之外的内容,如果不是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条款,就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不予认定。目前,天津市旅游质监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中,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霸王条款”的部分以侧重考虑消费者利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参与旅游活动,如何在旅游合同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签署一份公平公正的旅游合同是第一份保证。对此,天津市旅游质监部门多次发出提示,提醒消费者在出行前一定要签订规范范本的旅游合同,同时,在合同中,要约定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如果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内容不齐全,可以要求旅行社补充填写完整,之后再签字确认。(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