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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9月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决定再次对企业因工伤残在职职工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最低标准伤残津贴月人均为1180元,最高标准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1570元,这也是我省自2006年以来第八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我省自2006年以来先后7次调整了工伤人员等的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月人均水平从2005年的461元增长到2011年的1340元。近两年又将8万多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的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170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一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180元的调整到11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626元的,调整到626元。死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669元的调整到669元。
值得一提的是,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因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后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