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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银
甘肃小伙在洛阳救两名溺水女孩自己溺亡,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要素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按这个规定,下河救人不在规定之列。(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我上网搜索了一下,《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颁布施行时间为1998年2月23日,第三条关于“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的内容中,确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等要素,但在该条第五项也有这样的表述,即“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那么,公民勇救溺水者属于不属于这个“其他”呢?我们希望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给出答案。如果下水救人也不算见义勇为,那我们只能说这样的法规该完善或者取消。
按说,地方性法规应该服从于国家级法规,同时“前文”也应该服从“后文”。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月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我理解这就是全国性见义勇为“门槛”的标准。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不应该对这个“国家级法规”和“后文”全然不知吧。如果知道,那不该仍用地方性法规“约束”国家级法规,更不该让“后文”服从“前文”吧!
所以,在我们一致谴责制度冷漠之时,却发现原来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却是在选择性执行旧规;在我们深深地为下水救人牺牲的小伙子感到惋惜时,却不知上了不尽职还推责者的当。不是国家法规对下水救人者如此冷漠,而是地方相关部门执行中以自己错误的理解和不作为乱作为之举误导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