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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分书记案虽因自首情节量刑不重,但从案发到审判如此快速的依律施罚,堪称依法从严治官的范例。
因篡改儿子公考分数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纪委书记梁国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量身定做岗位到篡改成绩再到招呼面试官,改分书记最终栽倒在自己设计的“萝卜招聘”坑中。
有必要将本案与今年4月25日宣判的长治公考舞弊案联系起来,两起判决都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定罪量刑,虽然处罚轻重不一,但这个罪名被司法机关重新拾起,既燃起人们对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希冀,也对更广泛意义上的从严治官启示良多。
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舞弊事件屡见不鲜,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容忍度,类似“被贫血”“被陪榜”“被不及格”等现象让人瞠目结舌,诸如定制招聘、篮球招聘、县委书记女儿吃5年空饷、考上公务员被诬陷为网上逃犯等事件,更让人不寒而栗。这些曝光的个案可能只是公务员招录潜规则的“冰山一角”,对国考公正性及公民平等权利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深究起来,导演这些舞弊案的幕后黑手几乎都与权力相关,一些党政干部甚至不惮于扯掉最后的遮羞布。
为了捍卫公考制度的正义底线,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如此多的舞弊案,涉案者最终在这条法律之下沦为阶下囚的并不多见,大多数都以党纪行政处分了事,有的涉案人员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多是因为牵扯出贪污受贿等其他问题。基于这种背景,改分书记获刑才被舆论寄予更高期待。且与山西长治舞弊案相比,本案虽因自首情节量刑不重,但从案发到审判如此快速地依律施罚,堪称依法从严治官的范例。
依法治国先要依法治官,而治官务必从严。罚酒三杯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官员有多少威慑力不得而知,但在立法明确设定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有罪不判、有法不依会给以权谋私者带来极大的侥幸,这也是历史上治吏失败的教训之一。因此,除了立法上须防止官民不平等的责任设计之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应杜绝种种可供官员规避的“方便之门”。因为,类似以政纪处分代替刑罚的现象,恰是怂恿一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祸根。
相关报道见昨天A22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