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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得过脑梗塞的霍先生认为,自己发病后没有得到医院积极诊治就让出院,导致后来半身不遂,故向就诊医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追问病史不详细,需补偿霍先生1万元。
去年5月的一天,霍先生因生气后头涨伴四肢无力1小时,到被告医院就诊,经系列检查并输液后离院。次日3时,霍先生因左侧偏瘫伴语言不利一个多小时再次入该医院就诊,后经急救中心转院。
同年8月,霍先生起诉称,他第一次到医院就诊时,妻子明确告知医院自己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力、用药不当,在他仍然头涨、头痛、存在严重脑栓塞可能的情况下,坚持让他出院,从而使他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半身不遂,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他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8万余元。
医院辩称,霍先生到医院就诊,既往有脑梗塞、二尖瓣狭窄、房颤病史。经查其言语清楚、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医务人员建议他进行CT检查,但遭拒。经医院药物治疗后,霍先生病情缓解,拟离院并告知病情变化随诊及复查头颅CT。次日,霍先生再次到医院就诊,经会诊,考虑为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脑血栓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医院认为,他们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霍先生目前状况属自身疾病的发展与转归,医院存在病史追问不详细,第一次离院告知欠缺的不足,但该不足与其目前状况无关。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给霍先生经济补偿1万元,霍先生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医院给霍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驳回了霍先生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