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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深化了对法院司法的诉权监督和法律监督。新民诉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一规定明确了回避性司法监督的充分运用。
在此次修改中,民事诉讼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提升了对法官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道德约束。针对当事人恶意诉讼和损害他人利益之诉讼行为的多发易发,它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并具体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相应处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法官要善良与诚实地行使审判权,公正、廉洁和不偏私地查明事实,作出符合法律与道德的正当裁判。而且,在司法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量权,应付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载体”,这也充分实现了法官对程序公正的责任与担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交易在不断地扩大与扩张,社会交往的频率也在不断提升,在市场化环境下,新民诉法确立了对标的额不超过地方公民年基本工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适当以效率优先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这不仅适应了社会流转日益加快的需要,也使人们对诉讼程序有一个成本与效率、解纷性与终局性的均衡考量与功能兼顾。同时,适应经济利益的多元发展与消除环境、消费等社会化权利保障困难的需要,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体现了我国民诉法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规范化保护,为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该法还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司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规定了公司纠纷案件的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体现了对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权限的特殊关注与相应的制度安排。
诉讼文化的民主与科学发展也体现在民诉法的修改里,新民诉法确立诉调对接,依法建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法律程序,通过诉讼审查,对调解组织合法的调解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从而强化纠纷社会化解决的法律性和权威性,是司法文明和社会治理公共化的重要进步。该法对举证制度的优化、对简易程序的完善和对发回重审程序的限定则体现了司法程序实践经验的日趋成熟和司法技术的不断进步,表明新民诉法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切实关注了对诉讼便捷和成本节制的价值取向以及促进人们亲近程序与避免不必要讼累的文明共识。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家证人的规定,则进一步体现了立法应对纠纷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现实的理性态度和科学精神。
立法对基本人权的精细保障和对社会民生发展的适应与关注,也体现在民诉法的修改之中。新民诉法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体现了司法在维护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对弱者基本生存权利的适度兼顾与保护。在便利民众行使再审权利上,该法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赋予其相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加宽松的再审选择权,体现了方便群众诉讼和方便公民申请再审的诉讼便利原则。
此外,新民诉法将电子数据确认为证据的一种,并认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数据传输作为民事送达的方式之一,也体现了在科技改变生活的当今社会,立法所作出的回应。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