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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上所作的“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讲话,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公信立院”提出了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
作为基层法院院长,笔者认为,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立意深远,贴近人民法院实际,抓住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关键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扎实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种方式就是司法公开。可以说,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司法公开的期待和关注。“司法公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正如王胜俊院长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距离感,即在司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思维的习惯定势和对司法公开制度的不理解,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在思想上存在着不愿公开或“选择性公开”的观念,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的神秘化,本应依法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案件审理并不存在问题,处理结果也算公正,但由于不公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让人们把正常的审理与“暗箱操作”挂起钩来,司法公信荡然无存。
为什么说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首先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具有彰显的作用。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信任、尊重、认同与服从。推进司法公开,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就会亲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辛劳,从而对司法工作更加理解和信任。其次是司法公开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倒逼作用。公正的司法行为、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公众所关注。司法透明度高,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就强,就会自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可见,只有彻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公众更多地接近司法,司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司法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规范、有效、持久地营造。尤其是基层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距离最近。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民声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司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审判公开,它包含了法院从立案到执行一切可以公开的司法审判事务。司法公开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履行宪法法律规定职责的必然要求。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涵盖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底线,应力争实现全面公开。
司法公开不能走形式、走过场,只作表面文章,应当实实在在的公开。把司法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真正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到的高效”、“能认同的权威”。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司法公开工作评价标准。
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群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防止“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加强司法公开的规划部署,统一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尺度。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司法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公开规范、安全、和谐运行。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决不能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更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
迎难而上是一种勇气,敢于挑战是一种精神。我们襄城县人民法院具有这样的勇气和精神,能够在党委领导下、政府支持下、人大法律监督下、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司法规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提升司法公信,从而带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作者系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