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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安9月7日电(记者朱云峰通讯员汪玉瑞)9月6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校园安全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阳坝小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李香(化名)经济损失3887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香,11岁,系阳坝小学学生。2011年3月10日,学校老师安排李香等同学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在劳动中,李香翻越护栏时不慎摔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李香将阳坝小学告上法庭。
此后,承办法官到李香摔伤的地方进行了查看,发现绿化带三面装有140厘米高的护栏,一面距地面高160厘米,无通行道路。法院认为,被告阳坝小学安排学生劳动时,应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本案中,学生劳动地点距地面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故被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李香已年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学校平时安全制度的教育,对自己攀爬护栏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