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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开学,广东省珠海金湾区人民法院的26名法官受聘为辖区26所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之一。就任后,法官们将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北京晨报9月3日)
26名法官担任辖区26所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这件事值得商榷。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肯定是一件好事情。但是,任何好事情如果考虑不周全,也有可能引来不好的结果。这件好事情的问题在于法官担任副校长以后,一旦这些学校涉及到法律案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比如某个教师打离婚官司,或某个学校校长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担任法制副校长的法官就要主动申请回避办案,否则就有违国家法律。倘若这个区的法官都在辖区里的中小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许有关学校发生的一切案件都很难在本区法院进行审理。不知道受聘法官是否考虑过这一法律问题?
我以为法官不必兼职其他社会公职或私职。非兼不可,法官担任校外辅导员,也同样可以定期为学生上法制课,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又何必戴上一顶“法制副校长”的官帽?
现在一些地方社会管理创新极易走偏,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算是一例。相反的例子是一些地方搞“执法外包”,把城管执法权外包给某个公司或个人,美其名曰“协管员”、“监督员”。今年8月初,湖南邵阳城管聘用1000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并规定“将80%停车泊位收费和罚款奖励给监督员”。这些所谓“监督员”不但有了执法权,而且公权私授的同时,还与个人经济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这种社会管理创新岂止是剑走偏锋,简直是为了把当地打造成“水泊梁山”而胆大妄为。我真为他们捏一把汗。
最好的社会管理是各负其责,法官干好法官的事情,不判冤案、错案;城管干好城管的事情,不搞执法外包、罚款奖励。创新要在搞好本职工作上创新,不是大家都跑到别人的领域里去创新。搞得不好,“创新”有可能是给社会添乱,成为社会更乱的新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