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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报道,为救浴场涉险的两位女孩,24岁的刘文波不幸溺亡。这一义举,却被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明确拒绝,他们按照洛阳市见义勇为条例解释,“见义勇为主要是社会治安领域,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
实在不需赘述刘文波此举如何高义,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面对的舆情态势充分说明,公众对此早有高度认同。而问题恰恰在于:本应倡导善举的见义勇为条例,缘何悖逆于公众的认知?它看似是对刘文波一人的不公,实为踹向社会道德体系建设的一脚。
依当地的解释,看起来,这是教条主义错误使然。但事实上,国务院今年7月19日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开宗明义地界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都属见义勇为。倘若只因教条,何以顾此失彼?难道接下来要继续解释“不善于学习”?问题显然不在于教条与否,而在于对社会道德现状的疏离与冷漠。
就职责而言,旨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基金会组织,应该时刻关注社会道德领域的一举一动,从精神和物质层面呼应道德高义之举。这不仅是肯定见义勇为行为、维护英雄权益的应尽职责,而且是倡导社会行为选择的重要方式。据此观察有关方面的作为,其简单甚至略显粗暴的回应不仅无益于提升社会道德认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割裂这种认同。
类似割裂行为之所以不容小视是因为,与西方社会习惯因循法律的规定——“法律要求你救死扶伤”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在我们当下的社会生活里,普遍的道德认同——“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仍是提升个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公众担忧道德滑坡的心理状态下,这也使在每一桩见义勇为事件中,民众都迫切希望看到政府的积极呼应,以寻求道德认同和行为自信。
事实上,在诸如“下水救人”属于见义勇为的道德认同中,并不缺少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先例。仅近几年在舆论中颇有一定影响的,就曾有孟祥斌、牛作涛、沈星等人的舍生取义行为,在这种互动中成为各界普遍认可的道德楷模。这些先例理应是洛阳善后刘文波事件可汲取的经验。
不清楚公众的道德认同,不了解相关的最新指导意见,不知晓同类行为的先例经验,洛阳方面的表现让笔者感觉不可理解。
群情之下,相信刘文波赢回应有评价的时间,并不会耽搁太久。但事情断不该就此告结,各方面都应当谨记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