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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多年前,我在自己的承包地及村里的一块荒地上搭建起一个200余平方米的临时养鸡场,先后投资8万元扩大养殖规模,全家人都靠这个养鸡场生活。今年初,新上任的村书记薛某利用乡政府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之机,以村委会的名义,用挖掘机对养鸡场实施强行拆除,导致我饲养的土鸡有一半被压死,剩下的因遭惊吓也大部分死亡,经济损失约10万元。我上前阻拦,薛某称,凡违章建筑经通告后不听的,经乡政府授权,村委会就可以强行拆除。请问,乡政府可以授权村委会拆除村民的违章养鸡场吗?
读者徐欣
徐欣读者:
村委会以乡政府授权的名义拆除你家养鸡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你家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家建筑在村公共荒地上的养鸡场房等设施,未依法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但是,对于这种违章建筑的处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可见,执行强制拆除权的主体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可以在开展清除违章建筑专项活动中,发文件要求村委会引导、教育村民遵纪守法,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却没有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也没有授权村委会的权利。对于修建违章建筑的村民,经教育、引导不听的,乡政府及村委会的正确做法是: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其拆除违章建筑。此外,即使是职能部门履行强制拆除权时,其拆除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也非常严格,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且,按照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前,执行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安置、保管好被强制拆除人的财产。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