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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古今中外,宪法之所以为宪法,是因为它是公民与国家的最高契约,一切制度设计、机构组成和权利分配,无不围绕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来展开。公民权利构成了宪法捍卫的核心价值。宪法的全部目的集中于一点,就是创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
傅达林
在一些人的联想叙事中,音乐和法律是个趣味横生的话题。文字起源上,法律的“律”就来自音律的“律”。《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据说均布就是古代调音律的一种工具。作为人类迄今最伟大的两项发明,音乐和法律对秩序的体现和追求往往殊途同归。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曾希望理想国家的各部分能像音律一样和谐,并由此强调对公民要进行音乐和体育的训练。而古罗马的鲍埃齐则认为世界上有三种音乐:“宇宙音乐,宇宙的‘和谐’或秩序;人类的音乐,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应用的音乐,人们所作的、可以听到的音乐。”
对于音乐本身,我几乎是个“门外汉”,但这并未阻挡我对音乐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兴趣。自从研习法律以来,我就一直认为,在法律与音乐这两种看似毫无关联的事象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通融性:八个简单不过的音符,就能奏出千姿百态、风韵迥异的音乐形式,中西方的文化交流畅通无阻;同样,权利和义务两种利益配置,也能编辑出千万法律文本,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
在千姿百态的音乐形式中,交响乐是一种“阳春白雪”式的高贵类型,典型地隐喻着人们对现代社会秩序的美好想象。据说交响乐的名称源于古希腊,是当时“和音”和“和谐”两个词的总称。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交响乐这一名称被当作了一切和声性质的、多音响器乐曲的标志。可见从一开始,这样的音乐形式就与“和合”的社会关系相通。由于交响乐曲式结构宏大,乐队庞大齐全,有强大的音响力量,加上丰富多彩的音乐千变万化,管弦乐队的表现力能得到高度发挥,因此意蕴深远,善于表现神秘、丰富而复杂的感情,对于大自然的诗情画意的描绘更是有独特的色彩效果。所以,交响乐有强烈感人的艺术魅力。
回到秩序的想象中来,音乐无疑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而交响乐在这方面的神奇之处,就是能够容纳风格各异的乐器,在指挥家的统领下协调地发出熨帖心灵的声音,时而如万马奔腾气势恢宏,时而如溪水潺潺悦耳动听。其中任何一个演奏者如果“开小差”,都会破坏艺术的整体和谐。尤其重要的是指挥,他是一个乐团的灵魂,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指挥,那么再好的乐手集合在一起也如同一盘散沙,再好的乐曲也同样如同平淡的聊天一样,交响乐也会失去其自身的魅力。从排练到演出的整个过程,乐曲的轻重缓急究竟怎么表现,每个乐器之间如何协调,如何把前人的乐谱灵魂释放出来,这些都是指挥的职责。正因为如此,乐团指挥被称为一个男人一生中必定想尝试的职业之一,也被称为“民主社会里唯一的独裁者”。
这样的艺术形式,让我很自然联想到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不同法律部门、不同位阶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就像一部宏大的交响乐,重要的“乐器”不可缺损,“乐器”之间的演奏更不能发生冲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靠“指挥”。对一国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就是乐团的“指挥”,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的“拱顶石”,更是法治大厦的“根基”。一个好的乐团需要一名优秀的指挥,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就需要一部优良的宪法。
然而,中国的宪法却总是遭受一些“歧视”,权威性不够、稳定性不高、可用性较差等质疑不断,信仰宪法、敬畏宪法、守护宪法的意识极度缺失,尤其是宪法的频繁修订,让许多学者深感忧虑。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宪法的稳固才能保障整个大厦的安稳,如同指挥要给乐团成员一套预期性的行为指引,宪法也需给其他部门法构建提供一套稳定性的价值遵循。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改,几乎每届人大都要修改一次。可能被人忽视的是,按照惯例原本2009年或2010年可能发生的修宪事宜,至今没有被提及。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开始迈入稳定期?答案还不可知,但至少宪法迎来了诞生以来最长的“不变”时期。
作为世之经纬、国之重器,宪法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易言变。变与不变的根据,取决于宪法文本设计本身是否周延合理,更取决于我们对宪法功能的认知与定位。处在一个迅疾变革的时代,承担着政治宣言功能的宪法很难保证“巍然不动”,从31条修正案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国家政治体系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国家经济制度趋于成熟、政治体制趋于理性的背景下,宪法“不变”的价值也日益凸显出来。除此之外,宪法在“指挥”国家法律体系的功能设定中,还应该有更多的秩序追求,只有她才能建立起不同位阶、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性、协调性与适度性,也只有她才能敏锐地发觉“交响乐”中那些不和谐的音符并予以纠正,更只有她才能释放出国家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与灵魂。
音乐是人类流动的语言,宪法和法律也是。夏勇先生说:“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如同交响乐,再复杂的乐谱更改或是技术变动,都不能脱离其所想表达的精神主题。综观古今中外,宪法之所以为宪法,是因为它是公民与国家的最高契约,一切制度设计、机构组成和权利分配,无不围绕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来展开。公民权利构成了宪法捍卫的核心价值。宪法的全部目的集中于一点,就是创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样的价值期待中,立足于整个法律大厦的长治久安,弱化宪法的政治宣言功能,提升权力与权利的设计理性,增强宪法维系法治体系的功能,成为宪法发展的使命。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却伯说,“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有了永恒的价值追求,宪法也有望成为我们留给后代人的宝贵遗产,整个民族的自由精神得以流淌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