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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看点④本报记者周斌本报见习记者蒋皓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调解相对于判决的优先地位。
“立案先行调解具有快捷、高效、便民的特征,无论对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而言,都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手段。”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研所所长宋朝武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调解实现纠纷“柔性解决”
9月7日下午,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官组织下参与了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民事案件调解几乎已成为法院办案的前置条件。即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要一有机会,就会组织调解。”干了8年多律师的李飞对法院越来越注重调解工作深有体会。
李飞说,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非常乐于看到法院加强调解工作,“调解加快了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促进案结事了”。
“调解实现了纠纷的‘柔性解决’,使当事人能够真正从心理上消除对立情绪,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说。
今年7月,郑州中院民二庭审理了李志民等11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合议庭初步合议认为,一审法院全部支持李志民等人的诉求有一定瑕疵,但如果发回重审或改判又不能很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甚至引发上访。为此,合议庭加强调解,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劳动者很快拿到了赔偿。
“和解息诉,无胜诉败诉之分,不伤感情,有利于执行,便于结案,节省了司法资源。”赵军胜感叹道。
法院积极搭建平台开展调解
加强调解,是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方向。各地法院纷纷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渠道、搭建平台,积极发挥调解功效。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贞介绍说,该院通过将医疗纠纷纳入速裁解纷渠道、借力民间调解力量、引入专业调解人员、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等举措,推进医患纠纷源头治理,防范、化解纠纷。
“郑州新密法院设立了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二七法院设立了涉农民工巡回法庭,采取现场受理、当场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等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这两类案件的调解率均在90%以上。”赵军胜介绍说,郑州法院系统启动的假日调解、周末巡回办案、周末调解大走访活动,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调解工作,还需要专业的调解人员。今年年初,滨湖法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全市范围内引进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徐贞介绍说,通过各项有效举措,滨湖法院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2010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4782件,调撤率达68.3%;2011年审结5403件,调撤率76.78%;今年以来已审结3388件,调撤率超80%。
调解与判决不应有所偏废
对于此次民诉法确立调解优先原则,受访者相信,法院调解工作将迎来进一步的发展。但作为律师,李飞略有担忧,“调解和判决一样重要,不能因为‘调解优先’而有所偏废”。
他解释说,调解的最大前提是自愿,不应该把调解率与法官、法院的考评挂钩,以免出现法官强迫调解;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防止“调解优先”变味成“久调不决”。
对于李飞的观点,赵军胜和徐贞都深表认同。
赵军胜认为要理性看待调解,调解是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但法院不能因为调解而调解,为数字而调解,确保调解始终在理性的道路上运行”。
赵军胜同时提出,调解要有“重点”,不应涵盖所有民事案件。他认为,涉及婚姻关系、邻里关系等关系社会和谐的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关系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以及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劳动力转移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作为调解的重点。而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支付令等案件,法院则应不予调解。
“必须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个别地方法院追求‘零判决’的现象。”赵军胜说。
先行调解避免法官角色冲突
专家观点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研所所长):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立案先行调解制度,以应对日益激增的案件数量与相对稀缺的司法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制度的好处有:
有利于保持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立案先行调解程序避免了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怀疑。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行调解的程序较为简单,可以大大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节约诉讼成本;同时,立案调解的案件自动履行率高,减少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投入。
有利于使案件彻底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立案先行调解启动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这有利于防止出现案件执行难,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
本报记者周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