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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王先生欲购买马女士的房产,交付定金并开始还贷后,因未能按合同约定补齐全款,房子没能住上。后其坚持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不惜承担10万元违约金。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和马女士2010年1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购买马女士位于滨海新区的一套房产,价款为100万元,马女士于3个月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王先生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付定金2万元,腾房之日交付定金18万元,腾房后100天内将全款100万元补齐,房屋贷款由王先生承担。
此后,王先生依约交付20万元,但因经济状况不佳,始终未能交齐全款。一年后,尽管王先生已为马女士偿还部分房贷,但房子始终没有到手。今年年初,王先生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马女士返还房款20万元和贷款4万元。庭审中,马女士辩称,违约方是王先生,除没有交齐房款外,房屋贷款他也经常拖一两个月才交,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查明,购房合同中写明“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其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也应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及代被告偿还的贷款4万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返还原告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