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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侦查监督人员要落实法律中的新规定,应在工作中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建立健全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保证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二是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首先要树立“必要羁押”的理念,从人权保障出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还要有“敢于纠错”的勇气,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纠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绝不护短扯皮。三是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等,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主动积极接受律师介入,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并主动接受和听取律师意见,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