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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华等16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对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分案处理,交由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最终对其中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充分彰显了检察人文关怀。
2011年10月15日晚上11时许,黄某华、钟某运、钟某辉、黄某钓(系主犯)等人殴打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星、陈某铭、钟某健、钟某锋、冯某锋、郑某钊、钟某杰7人主观恶性不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情节较轻,且参与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又是偶然失足犯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法规,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7人作不起诉处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大、犯罪行为较严重的黄某华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黄某华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