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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必须面向公民真实的生活世界,需要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内化为公民的内心信仰的文化机理和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地区普法的实效恰在于其是否满足少数民族公民日常生活的情感需求,是否能够为构筑少数民族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而服务。于是乎,那些灌输式的类似意识形态教谕的“普法”,采用“独语、单调、生硬、简单、枯燥”方式的“普法”,强行推进普及国家法意在加强社会控制的“普法”,把重心放在号召公民守法履行法律义务的“普法”,都因其不追求对话交流,使得普法宣传这一本应在对话中实现沟通和效果的行为模式,由于缺乏一种对话沟通的实践平台,而在客观上难以适应民族文化的内在属性,难以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的真实生活,难以在民族地区实现真正法治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由此,民族地区普法必须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真实的生活世界。
普法的方式要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的真实生活世界
民族地区普法要采取一种注重对话、沟通、实践的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普法方式。普法在民族地区的顺利开展需要普法主体与普法受众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提高受众接受法制宣传的自愿性,避免形成那种大多数少数民族公民游离于“法律共同体”之外、对普法“唯恐避之不及”的状况。国家、政府应当采用一种社会化的大众传播路径,讲求沟通、交流、互动、务实,积极构建平等对话的普法实践平台,以大众化、平民化、民族特色化的风格,以富有人文关怀的情感去进行法制宣传。实践中,应当因地制宜,如结合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结合民族生态景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富有民族情感的特色普法模式打动普法受众;或是结合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矛盾、纠纷、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贴近民族地区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务实态度感染普法受众;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中介作用,他们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熟悉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在本民族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信,适时把他们在本民族内的狭隘权威转化为引导本民族公民学习、了解、利用法律的法理型权威,既能利用少数民族公民对他们的认同传播法律,又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更广的范围内为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公共平台。
普法的内容要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的真实生活世界
民族地区的普法工作应当具有广泛的包容性,特别要对少数民族公民的文化传统、思维特征、价值取向、风俗习惯给予足够的重视,不应当以破坏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制的整齐划一。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生型的本土资源,业已融化在少数民族公民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之中,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当前在我国很多民族地区,相对于国家法,自生自发的民族习惯法、宗教法甚至是原始图腾、天然情感能够为少数民族公民的正常生活提供一种就近的、便捷的、简单易行的规范指导。无论是从文化传统,还是从经济成本来说,少数民族公民在交往行为中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时,都倾向于诉诸这些传统法之治。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维持民族地区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然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普法实践中,应该秉持“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立场,既要坚持国家法律的应有地位,又要肯定、尊重和包容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有益的成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其为文化载体支撑现代法治文明的传播。要以诚恳的态度积极促成国家法与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的沟通交流,尽量将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和精神融入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使它们综合平衡、调适契合、共生共荣,民族地区普法的法文化基础才会被夯实;绝不可因普及国家法的需要而强行规避传统法律文化,这样只会使普法丢失其实施的沃土。当然,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中亦存在一部分落后的内容,如等级特权观念、原始平等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等,于现代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格格不入,也并不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对于这部分内容,在普法工作中要态度鲜明地指出它们的落后之处并毫无保留地予以舍弃,因为普法虽然要面向公民真实生活世界,但这个生活世界并不是停滞不前的,而必然也必须是一个前进的、发展的、有利于公民福祉的生活世界。
普法的核心价值要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的真实生活世界
民族地区普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着力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意识,塑造少数民族公民独立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现代社会每一位公民生而有之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拥有独立而平等的法律人格,是现代公民根据其自由意志支配自身行为,进而实现自我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权利意识在公民的法律人格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公民发展自我、实现人身价值意义重大。然而,民族地区长期存在并支撑当地社会运转的民族习惯法或宗教法却多是克以义务的规范,导致世居当地的少数民族公民权利意识十分薄弱,“义务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民族地区普法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向少数民族公民普及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法,宣传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应该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给少数民族公民内心一次法权主义的洗礼;就是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大力宣扬“权利本位”的观念,从而使少数民族公民真切地意识到法为权利之法,全体公民皆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没有人会因为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公民权利的分配和享有上受到歧视。民族地区普法要真正做到鼓励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有其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积极倡导他们充分利用自身享有的公民权利所提供的与其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资源,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身行为,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谋求发展,实现价值,使自己的生活充满生机与活力。在权利获得实现的同时,以权利的享有来带动义务的履行,避免出现先前那种以宣传法律义务为导向的“错位普法”被公民消极对待甚至变相排斥的窘境,才会使民族地区普法工作的实效大为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唯有把增强公民权利意识作为民族地区普法的重要主题,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才能重视自身权利,逐步实现权利认知自觉化、权利主张普遍化和公民主体意识的提高,才会独立自主地追求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这正是普法塑造少数民族公民独立法律人格的要义之所在,也是普法面向少数民族公民真实生活世界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