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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11年9月25日的超载大货车司机暴力抗法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当事司机吕某有期徒刑4年,其雇主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区公路局及6名治超工作人员共计267801.7元。
2011年9月25日凌晨,吕某驾驶超载大货车沿津滨大道行驶过程中,东丽区治超工作人员驾驶公路局执法车辆向其喊话,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吕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并驾车多次撞击治超执法车辆,致执法车辆侧翻,车内6名工作人员受伤。该案经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2年6月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吕某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雇主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区公路局执法车辆损失175000元,赔偿受伤的6名治超工作人员医疗费等92801.7元,赔偿金额共计267801.7元。
随后,吕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市二中院认定吕某犯罪事实清楚,民事赔偿证据确凿,东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准确,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王丽丽记者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