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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一中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被告人郭宗奎提出自己供述时遭威胁,法院依法传唤当事民警等出庭作证,并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其中一份被告认罪口供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法庭排除。(9月14日《新京报》)
法庭排除一份“可能非法取得”的证据,既是审判机关认真履职的体现,也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同时,引发笔者深思的问题是:排除非法证据,审判机关固然义不容辞,检察机关同样责无旁贷。对于大多数检察机关来说,提起公诉之前都对证据进行过严格审查,认定事实、指控犯罪心里有底。但现实中,也有部分检察机关抱有“碰运气”的想法。比如,倘若被告人只有一节犯罪事实,他们能做到慎之又慎。但如果被告人有多节犯罪事实,其中有一、两节证据不过硬,虽然没有底气,但仍然“舍不得”放弃,依然写入起诉书中。笔者觉得,这种“碰运气”的想法非常不可取。
正如学者所言:“如果是刑事司法权只需要满足打击犯罪的功能,那么‘包公式’的纠问式审判足矣,检察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又何在?”斯言诚哉!随意“夹带”非法证据也是在透支司法公信。
我国对刑诉法的全面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2条,旗帜鲜明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诉讼需要在各个环节消除“凭经验”、“碰运气”,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证据关,唯其如此,才能走出被动应对的尴尬,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杨维立(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