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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王某家的狗丢了,发现在邻居李某家院里,两家人为此发生争执。王某在混乱中倒地,头部受伤。后其作为自诉人,将李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判决三人承担王某合理经济损失的30%。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一家三口均系滨海新区某村村民。2010年秋季一晚,王某家的狗丢失,经寻找发现跑到李某家院里。王某到李某家索要,双方发生争执。混乱中,王某倒地头部受伤,后被诊断为头外伤、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脊液耳漏,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日前,王某将李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称自己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要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庭审中,李某的妻子表示,双方发生口角前,王某喝了很多酒,是王某先动的手,其因站立不稳自己摔倒。
法院审理认为,纠纷发生后,王某在公安机关出警时陈述被人用物品砸伤,但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又说是被铁器所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其又陈述是被李某持砖头砸伤。王某就伤情如何造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结合本案查证属实的证据,王某伤情虽构成轻伤,但无证据证实轻伤后果是由李某等人行为所致,故李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王某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邻里间应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王某饲养的狗进入李某家院内,李某等人未能及时发现,致使双方矛盾产生,三人对纠纷起因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等三人对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经综合认定,王某合理损失为5万余元。综上,一审判决李某等三人无罪;李某等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赔偿王某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