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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为和心理矫正,既是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第一,从监督主体上着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当然主体,其工作重点应该是监督社区矫正执行单位是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为此必须健全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如建立驻社区检察联络员制度,在社区矫正地区设置相应的派出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专门从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社区检察联络员负责社区矫正情况的联络报告,为建立便利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沟通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信息,要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通过电脑联网、电话联络等方式及时交换和沟通信息,为社区矫正实时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以便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活动进行全方位检察监督,便于检察机关对认为有关机关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涉及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监督。这种快速、直接、有的放矢的监督易于取得预期效果,同时节省人财物力,节约执法成本。
第二,从具体环节上着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应对社区矫正的各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寻租”空间的存在。首先,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防止非法交付执行。其次,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对执行机关在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因滥用权力导致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再次,对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解除刑罚措施,恢复相关权利这一环节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制造“寻租”空间。最后,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注重社区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大查办力度,整肃社区矫正队伍,对矫正执行机关是否有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是否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
再次,应与其他政法机关形成矫正合力。笔者认为,应由政法委召集,成立以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汇报,如:检察机关定期与法院核对纳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判决名单、社区服刑人员新增情况;定期与公安机关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社区服刑人员的刑期变化情况;定期与司法局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社区矫正工作局听取汇报后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今年4月,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政法委综治办主持召开的公检法司各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对落实派出所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落实社区矫正的罪犯强制报到制度、落实保外就医人员监管制度等几方面达成共识。
最后,多部门联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公、检、法除了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强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正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湖南省检察学研究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