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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某晚报经常刊登相近内容的检查或道歉信,一律600元一则,内容涉及出租车司机不系安全带、企业对国家法规学习不够等。贵阳市客管局稽查科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上级领导的决定”,是该局在特殊时期对出租车司机作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执法部门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并非贵阳市的“专利”。前阵子,笔者浏览电子报时就发现在其他个别地方的部门也有相同的措施,但此种做法,已为坊间民众腹诽。
尽管贵阳多个职能部门让当事人、企业接受处罚后,让他们公开登报检查看似有着“教育警示”作用和有“上级指示”的充分理由,但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不能突破公权的边界和法律的红线。对公权来说,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道歉,不能因为有警示意义,就被视为合法。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7种情形。但登报检查不在这7种处罚种类之内。同时,该法还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阳多个职能部门让受罚者登报写检查,虽然并不是由职能部门收取600元登报费,但却让受罚者被迫又遭受了损失,这显然是一种变相的“一事二罚”。
公权越界和严重违法,并以理直气壮的口吻来应对、解释,一方面说明公权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说明相关的监督机制成为“旁观者”。像今年7月10日,贵州省政府法制办明确,对偷逃通行费车辆采取登报检查和收取登报费用的行为确无法律依据,要求纠正此类违法行为。然而,直到9月7日的当地晚报上,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还在责成偷逃通行费的驾驶员登报道歉。可见,当监督缺席,公权越界的冲动就仍会延续下去。
当然,不仅存在法制部门监督的缺席,还有自下而上的监督缺席。譬如,公务员法中就有公务员不得执行有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规定,贵阳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显然是典型的盲从执法,更背离了公务员职业操守,也暴露出法律规定下级可监督上级的软肋。
其实,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游街示众”、罚款指标、城管打人、土地违法、民生资金成为“唐僧肉”等公权越界和严重违法行为,无不是公权监督缺席的产物。同时,公权越界后付出的违法成本极低,几乎为零,成为公权冲动的又一大诱因,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也是监督公权的部门需要反思的。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