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今年7月的一个晚上,天降大雨,外地人蔡某和几个朋友到本市某宾馆住宿。办完住宿手续后,蔡某到一楼的卫生间方便。在卫生间转弯的台阶处,因地面有其他客人路过留下的雨水,蔡某滑倒。当时他感觉右小腿疼痛难忍,不能站立,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右胫骨骨折”,随即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蔡某起诉入住宾馆,要求被告赔偿其前期治病及误工等损失共计两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处滑倒致伤属实,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是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的原因之一,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减轻被告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共计18000元,被告某宾馆承担60%的责任,即10800元,原告蔡某承担40%的责任,即7200元。
律师点评
4大要件构成
安全保障义务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受害人蔡某选择了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个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了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具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蔡某因宾馆地面未及时擦净的雨水而滑倒,显然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蔡某可依法请求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蔡某在该宾馆消费,已与宾馆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蔡某也可以选择向宾馆主张违约之责要求赔偿。
蔡某作为成年人,其本人在消费过程中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蔡某应当预见雨天宾馆地面可能会因有雨水造成地面湿滑致人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这也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又一原因,所以应减轻某宾馆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2.有损害事实发生;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