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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证了刑事案件现场,或者知悉了贪污贿赂线索,你会举报或作证吗?有的人会义无反顾,有的人可能瞻前顾后。
证人、举报人作证,为查明事实、打击犯罪做出了贡献,也使社会正义得到了伸张。证人是国家的证人,他们现身作证所承担的风险,他们在作证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理应得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对于证人的保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这一规定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规定,并且只停留在事后的人身安全保护,忽视了对证人事前的预防性保护。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证人面临的危险情况的不同,用一切有用的办法、措施为证人提供保护。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即将实施的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第六十二条中增加了五项预防性的证人保护措施。
身份信息保密:2006年8月,肖敬明的三个老乡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致死,肖敬明目睹了整个凶案过程。在办案警察承诺保密的情况下,肖敬明指证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后其中一名叫钱某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他立即去责问肖敬明,并告知是办案警察在审讯时亲口告诉他是肖敬明指证的。为此,钱某时常带人过来滋事。后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证人肖敬明姓名及证词赫然写于纸上。由此,肖敬明的老乡都知道是他“出卖”了老乡。老乡们鄙夷的目光和扬言报复的传言使得肖敬明有家不能回,连有熟人的地方都无法立足。肖敬明只得放弃生意,举家逃离。
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新刑诉法规定: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要求在制作证言笔录和相关法律文书中隐匿个人信息为证人保密身份。
隐蔽作证方式: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二项保护措施。实践中,一些法院通过在庭上布置屏风等物理性隔断来避免证人与被告人面对面,一些法院还允许一些路途遥远或出庭有风险的证人通过“腾讯QQ等聊天工具”作证。事实上,现代科技手段能为证人保护提供很大帮助。比如,证人认为出庭有风险时可申请视频或录像作证,必要时打上“马赛克”。
禁止特定人接触: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三项保护措施。正如台湾地区《证人保护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禁止或限制特定人至证人或其家属等有密切利害关系之人之家庭、住居所、职场,以保护证人之身体、精神、工作、安全免于受危害或骚扰。”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这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四项保护措施。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种类。根据相关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提供或安装防备装置,比如,为较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的证人及其重要利害关系人发放一般性的警用电棒、防刺服之类防御工具,提供GPRS定位呼叫报警器,在证人及其重要利害关系人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红外线报警等装置。二是提供紧急电话号码,证人在遇到恐吓、威胁、殴打等伤害时,可以求助于该电话。收到证人的求助电话,证人保护机关可以立刻派人赶赴现场处理和调查相关情况。对于危险不大、情况轻微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况紧急、面临重大人身威胁的,应立即采用安置临时住所、贴身保护等保护措施。三是提供保密性的临时居所,为那些受到报复、侵害可能性很大以及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提供,以确保庭审前和庭审后的这段紧张事态期间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性。四是专人护送或短期贴身保护。五是全天候守卫。针对那些遭受报复、侵害的几率极大,后果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势力很强,可能或已经为报复做着某些准备等情况所采取的最高级别的保护措施。对于这类需要紧迫保护的对象采取的是24小时蹲点守卫,以确保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是新刑诉法规定的第五项保护措施,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种类。国外的典型做法是变更身份和安置住所。如英国对一些协助警方侦破毒品、恐怖等犯罪案件的证人,由警察机构负责实施改变姓名、身份、住址甚至相貌等措施,而证人迁移计划则是一个更加全面的措施,在需要对证人进行住所安置的时候可以迅速地安排解决。在美国,为了有效地起诉犯罪组织的首脑,对于来自犯罪组织内部的污点证人,在有证据足以证明证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处于现实的危险中时,可以进入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计划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由政府将证人从危险区转移到安全区,给证人及其家人重新赋予新的名字和身份,帮助证人及其家属寻找永久的住处,帮助证人找工作,设法使证人与原先的社区的一切关系保持联系,为证人及其家人提供与新的身份一致的经得起考验的新的履历文件,使证人能安全地开始新的生活。
(作者系合肥市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