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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得不到保障。私权滥用也不行,比如拆迁问题不考虑公共利益怎么行呢?中国的现实是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更多地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过去,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私权受到公权侵犯时,一点保障都没有。《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民可以告官,私权就多了一个保护手段。民告官的前提必须是“告”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单独针对个人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就是抽象行政行为,民就不能“告”了。这就是问题所在。现实中,有关拆迁的决定是政府统一规定的,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告。修改《行政诉讼法》很重要,要把法院的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上升到“抽象行政行为”,使得法院有权来撤销相关的行政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
(《中国改革》2012年第8期)关注理由:节制公权是当前法治建设第一要务,因为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乃是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