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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工商静海分局妥善处理一起辖区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引发的买卖纠纷,外埠企业终获1600元赔偿。分局接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电话传真投诉,称其从辖区内的某公司订购了5吨带钢,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到货后发现比合同书上约定的重量少了0.53吨,损失金额近2000元,经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分局接诉后,立即组织辖区工商所执法力量,联系辖区企业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本着维护辖区经济秩序、企业声誉的原则,向其详细讲解了《合同法》中有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责任,诚信经营。经耐心讲解,辖区企业同意一次性赔偿外埠企业1600元。执法人员当即与外埠企业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处理结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通讯员胡泽民)